准入权利的两难选择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 陈有西
职称外语考试,是实行多年的一项制度。这项制度的背景来源,是中国要融入世界,必须让新一代人才掌握语言这个交流工具。这项制度的直接来源,则是国家人事部1998年以及更早时的一些规章规定。 外语,在当今社会是重要的。信息社会,人类的交往已经超出了国界,多掌握一门语言,你就多了一个机会。信息社会、市场经济社会,“桥梁型人才”是很受欢迎的。由于其替代成本比较高,其就业和薪酬都比一般人才看好。国家用一种强制手段逼年轻人学外语,无疑对造就一代适应时代需求的人才,大而言之对促进中国的开放和经济发展,促进科技进步,都是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的。因此,尽管我也是外语这道门槛的受害者之一,但我还是支持国家大力提倡外语教学。 另外,外语门槛的一刀切,确实也造成了很多的浪费和不公平。像法学,好多法学博士,本科并不是读法律的,而是读外语的。因为像北大这样的名校,对研究生的要求,外语是最严的,八级英语才能考他的国际经济法博士。这种奇怪的选择方式,把大批正宗的法学人才给淘汰了,英语系毕业的却成了宠儿。结果,北大的博士大批出国,因为他们的语言比英语国家的还要强。以致有人到美国去研究中国文化,回来又当法学院院长。我曾经写过一篇批评中国律师考试的文章,认为在一个九亿多服务对象是农村人口的国家,要所有律师都懂外语是没有必要的。现在司法考试已经取消了英语。学中医的评高级职称考外语,也是很可笑的事。这都是矫枉过正。没有听说美国的博士,没有通过中文的大学水平,就不准拿博士学位的。所以,我们这一代中国学子,实际上成了特定时代的牺牲品。但是没有这种牺牲,中国人的总体英语水平没有这样高,同外国的交流不会有这样多的复合型人才。最直接的,能熟练使用微软操作系统在网上遨游的,有几个不精通英语? 回到法律层面,我认为现在大家对人事部的质疑是对的。其实这个问题大家一直在抗议,只是现在找到了《行政许可法》的依据,可以直截了当地说出来了。《行政许可法》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没有设定全国性准入资格的权力。《行政许可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地方性法规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章,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、资质的行政许可。”第十六条规定: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,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。”“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”。法律在此将资格、资质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上收,不允许地方和部门对此进行限制。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,是因为资格和资质的认定和许可,直接涉及到公民宪法上的劳动权和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用人权。在任何一个领域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和资质证书制度,任何一个未获得此项资格和资质的人员的劳动权将被剥夺,他们将无法进入特定的领域。 职称的评定,是对多学科个人水平和执业资格的审定。人类的知识有无数个参照系,用一种语言剥夺所有专业的人评教授、读博士的资格,是违反科学的。华佗和扁鹊,按现在的标准评不上中级医师;苏东坡在今天,考不上浙江大学;司马迁在现在,评不上一个中级编辑。但这无损他们作为中国文学史、医学史和史学上的伟大成就。从这些简单的道理来看,人事部的规定浪费了多少中国青少年学子的时间和心血,这是毋庸考证的。只对特定的涉外行业人才提出外语水平要求,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,最节约教育资源的、最有利于中国出现多学科人才的。起码,我们不要把外语提高到一票否决的高度。 因此,我相信国家不会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定全民学外语,因为这不只是一个教育问题,还有一个民族自主权问题。而规章又被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这样的一刀切许可,因此,人事部有必要考虑修改这个规章,将强制改为提倡,让各行业和各就业单位按他们的标准自我选择。对于想出国或者同外国人做生意的人,你不要他考试,他也会去学的。《行政许可法》的一个精神是,能让社会和个人选择的事项交给社会和个人选择,而目前的外语职称考试显然将这种选择权垄断在国家手中,这和《行政许可法》的精神是不相符的。我相信这个问题既然已经提出来了,早晚是能够解决的。行政诉讼,也许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催化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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